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害人仲某某经营的**副食品店,采用手扒围栏的方式翻窗入内,窃得人民币1700余元、OPPO A57t手机1部、乐视Le X620手机1部和玉溪香烟5包、苏烟1包,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62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9月8日17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公司**储物柜,窃得被害人赖某某存放在**储物柜内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苹果iPhone X手机1部。后被告人侯某某于9月11日至13日期间,持该手机用被害人赖某某绑定的京东白条进行购物,合计消费人民币1274.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两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仲某某,追缴的苹果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赃物(照片);
2.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仲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媛媛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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