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胡同**号。199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从微信上结识被告人侯某某,后二人于2017年10月26日至28日在朝阳市双塔区**宾馆开房同居。在同居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获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解锁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并于10月27日晚趁张某某熟睡时,使用张某某手机先后5次将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8700元转至自己的账户内,后离开朝阳市,将钱款挥霍。
2、2019年10月,被害人马某某从微信上结识被告人侯某某,随后二人发展为网恋关系。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来到喀左县与马某某见面,当晚至2019年10月20日,二人在喀左县**街道**酒店同居五夜。在同居期间,侯某某获取了马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及支付宝支付密码,并于10月17日晚和10月19日晚趁马某某熟睡时,使用马某某手机先后4次将马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6万元人民币转至另一女朋友边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后边某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提现的方式将6万元人民币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钱款挥霍。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银行卡转账记录、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6.87万元,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守权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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