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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街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帮被不识字的被害人张某某修改密码,得知张某某银行卡密码,后,侯某某三次潜入张某某宿舍,盗取张某某的肥西农村商业银行卡,将卡内40400元取走。

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潜至张某某宿舍,将张某某的肥西农业商业银行卡盗走,后到严店乡肥西农业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共计取款18000元。

2、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潜至张某某宿舍,将张某某的肥西农业商业银行卡盗走,后到严店乡邮政储蓄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共计取款18000元。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潜至张某某宿舍,将张某某的肥西农业商业银行卡盗走,后到严店乡邮政储蓄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共计取款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4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学勇

检察官助理   郭丽丽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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