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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07号 

  被告人侯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3时46份许,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工业园外侧路段时,看见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粤BM****蓝色解放牌货车停在路边,侯趁没人注意持一根铁条撬开丁的货车电池螺丝,将装在货车上的两块电池(价值不祥)拿走。后侯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5时许,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公寓路段时,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粤B9****银白色五菱宏光小客车停在路边,侯趁没人注意走过去拉开张的客车车门把放在主驾驶室座位下的电池电源线拔掉将电池(价值不详)拿走。

3.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5时许,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有限公司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欧某某的一辆粤S1****白色金杯牌货车停在路边,侯趁没人注意走过去把欧阳的货车电池的电源线拔掉将电池(价值不详)拿走。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28日14时52分许在本市**网吧将侯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19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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