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现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开封市东大化工厂工地院内干活时,郑某某告诉侯某某自己想偷几个不锈钢阀门和电缆线,事后给侯某某分钱。侯某某同意后,郑某某将工地院内的两个不锈钢阀门、蓝色电缆线一盘扔到了院外,后郑某某通过微信给侯某某转赃款95元。2020年11月16日晚上19时许,侯某某伙同郑某某趁在开封市东大化工厂工地院内干活之际,将工地院内的不锈钢法兰4个,细电缆线一盘、粗电缆线18.7米左右,扔到了东大化工厂北墙外,后二人开车将盗窃物品卖给了开封市张庄加油站南面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约940元。经鉴定,侯某某参与盗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982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2月5日在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被盗物品扣押清单、被害人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桑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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