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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社,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单元**室,无业,群众。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女儿赵某某(女,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来到本市西山区**超市,利用超市自助结算的管理漏洞,采用选购商品后不付款直接离开的方式盗窃了店内的面膜、化妆品及生活用品等共计76件商品,在携赃离开时被超市员工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55.22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扣押清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03334****;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陆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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