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侯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刑)到新沂市高流镇、时集镇等地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054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徐某某到新沂市**镇**村**队**号,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两辆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两辆电动三轮车分别价值人民币5230元、3450元。
2、201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徐某某到新沂市**镇**村**组**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3、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徐某某到新沂市高流镇石涧村石涧街乡村酒店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在该酒店门前的一辆春风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徐某某到新沂市时集镇林场桃树地,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桃树地简易房门前的一辆彭源牌电动三轮车、三袋白色网套、三袋黑色面纱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20元、三袋白色网套价值人民币90元、三袋黑色面纱价值人民币180元。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被东海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的春风牌摩托车、彭源牌电动三轮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