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家口市**路**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凯嘉酒店北行100米便道处,用石头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大众途观轿车(车牌号:冀GS****)副驾驶玻璃砸碎,被告人侯某某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2.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凯嘉酒店北行20米便道处,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奔腾轿车(车牌号:冀GD****)副驾驶玻璃砸碎,翻动车内手扣和副驾驶手扣,被告人侯某某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3.2019年7月31日1时29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凯嘉酒店北行50米便道处,用石头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京NA****)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放于副驾驶座位上的两盒利群香烟和副驾驶手扣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5700元现金,金额为20万元的欠条1张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人民币2900元的赃款被追缴,其余赃款、赃物被被告人侯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恒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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