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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路**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24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生活超市门口从一货车副驾驶位上窃取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车内一个斜肩包(内有驾驶证、身份 证、银行卡及现金70元)。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1楼卸贷区从一货车驾驶室窃取了被害人邓某某一部华为手机。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一货车驾驶位上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手机(价值772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前科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前科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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