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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90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共8次采取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走店内商品,所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73.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盒马日日鲜鲜牛奶1瓶、甜玉米2支、光明优倍鲜奶1盒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70元。

2020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盒马日日鲜鲜牛奶2瓶、新疆板栗南瓜1个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60元。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元气森林乳茶茉香奶绿奶茶饮品1瓶、光明优倍鲜奶1盒、盒马日日鲜鲜牛奶1瓶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9.20元。

2020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光明优倍鲜奶1盒、蒙牛每日鲜语鲜牛奶1瓶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元。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蒙牛每日鲜语鲜牛奶2瓶、北海道香浓葡萄吐司面包2个、威露士杀菌免洗洁手液1瓶、蜜豆碱水法棍1个、多芬柔肤乳霜香块3块特惠装1盒、丹江口黄牛牛腩1袋(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0元。

2020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生姜1袋、大蒜1份、总统汉堡专用奶酪片1袋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10元。

2020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范佳乐小麦啤酒2瓶、纽澜地雪花有机黑牛M3眼肉牛排1盒、鲜活南美白对虾1袋(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9.30元。

2020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鲜活鲍鱼5只、盒马黄豆1袋、盒马日日鲜供港芥兰1袋、范佳乐小麦啤酒3瓶、光明优倍鲜奶1盒、大头虾(沼虾)1袋不予扫码付款,欲将商品盗走。侯某某携带上述商品离开该店时,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将侯某某所盗商品进行了补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明细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消费记录截图、订单详情、补单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作案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侯某某具有全部退赔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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