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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附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6月26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4月1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撮把子”(身份不明,在逃)在益阳市资阳区**顺家园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扳手、起子等作案工具,通过撬锁、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辆白色比德文电动汽车。

2019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查获侯某某作案工具起子一把,扳手一把,赃物白色比德文电动汽车一台。到案后,侯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价格认定,该电动汽车价格为4300元。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书、购买凭证等书证;2.检查、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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