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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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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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抚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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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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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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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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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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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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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乘坐客车从富锦市来到绥滨县,行至绥滨县馨丰小区时,产生盗窃想法,遂进入绥滨县**小区**栋**单元寻找未锁门住户,寻至楼顶后未得手,遂产生破门盗窃想法,被告人侯某某先是敲响**房门被害人霍某某(女性,64岁)家,未有人回应,遂将门掰开后进入室内,将东侧卧室床下抽屉内红色首饰盒内的金戒指一枚,白金耳钉三枚(已丢失无法估价),及记事本中夹着的现金24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同日,被告人侯某某离开馨丰小区后又到绥滨县**大街**家属楼**单元**室被害人林某某(女性,40岁)家,经观察和敲门误以为屋内没人,遂用手将门掰开,进入室内后发现有一女子戴着耳机来到门口,询问其为何进入她家,被告人谎称自己是物业工作人员来贴通知,随后快速离开现场。案发后赃物金戒指等已丢失,现金被侯某某用于打车及日常花销。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霍某某损失人民币2300元,并取得被害人霍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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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物证:人民币460元。 |
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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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白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霍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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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
鉴定结论: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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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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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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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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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王波 2020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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