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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侯*,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号。2010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侯*窜至荥阳市豫龙镇清华大溪地**号院项目部、职工宿舍,被告人侯*陈无人之际在职工宿舍盗窃被害人徐**的白色苹果7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后又窜至该项目部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吴*等人灰白色17寸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受害人牛**黑红色15.6寸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受害人吕**黑色15.6寸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受害人刘**黑色16寸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包一个。并于当日在郑州以3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其女友张**的信用卡。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牛**笔记本电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0月3日)的价值为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3375元)。现犯罪嫌疑人侯*家属已对受害人赔偿获得谅解,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的供述;2、被害人徐**、吴*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5、谅解书及收据;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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