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侯*窜至荥阳市豫龙镇清华大溪地**号院项目部、职工宿舍,被告人侯*陈无人之际在职工宿舍盗窃被害人徐**的白色苹果7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后又窜至该项目部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吴*等人灰白色17寸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受害人牛**黑红色15.6寸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受害人吕**黑色15.6寸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受害人刘**黑色16寸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包一个。并于当日在郑州以3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其女友张**的信用卡。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牛**笔记本电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0月3日)的价值为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3375元)。现犯罪嫌疑人侯*家属已对受害人赔偿获得谅解,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的供述;2、被害人徐**、吴*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5、谅解书及收据;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