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8********,苗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侯某某在与被害人蔡某某交往期间,获知蔡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同年2月至4月,被告人侯某某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之机,使用其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八次共计从蔡某某账户上盗走人民币150,000.00元到自己账户,再从账户提取现金予以挥霍。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大利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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