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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祥福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祥福镇**村**组**号)。2015年10月13日因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盗窃电线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候某某窜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盗窃电线(价值人民币1,26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候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钳子1个、螺丝刀2个、丝袋子2个;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等;

3.证人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指认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振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都宏娣

2020年1月6日

附:1、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试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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