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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1********,汉族,山东省泗水县人,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东侧第一间车库内,趁无人之机,采用悄悄进入未锁门车库的方式,窃取沙某某格力牌5匹白色空调内外机各一台,共计价值3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宁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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