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5日被开封县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侯某某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村村民薛某某家中,将薛某某家二楼屋门撬开,从床铺下盗走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一张带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以及一个汽车遥控钥匙。侯某某用所盗窃所得的银行卡及密码将银行卡上的500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家属退还给被害人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瑞银信POS机一台;2.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侯某某的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无前科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陈述了财物被盗的案件事实;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侯某某盗窃现场概貌及对现场的指认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4张证实了被告人的供述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瑞银信POS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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