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6月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2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有诈骗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手机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段某某放置于电动车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平板电脑。
2、2020年2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号**粥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邹某某放置于粥店门口桌子上价值为人民币850元手机一部。
3、2020年2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道**公交车站,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于电动车上的价值为人民币120元咖啡一盒。
2020年3月16日,侯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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