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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黑龙江省青冈县人,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捕前无固定住所,2011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镇**村李某某租住处,盗窃电脑一台、手表一块、现金人民币1200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廊坊市**镇**庄王某某家中盗窃手镯一个、耳环一对、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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