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坣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自2019年10月起,以将欲购买的商品藏匿到背包内、不支付货款的方法,多次到**街道**路西**沃尔玛超市盗窃。
1.2019年10月1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盗窃1瓶欧男舒润洁面乳,1件吉列锋速经典剃须刀。
2.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盗窃一套醇厚纯棉四件套离开超市时,因安检门报警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侯某某携带赃物逃回商场,盗窃未遂。
3.2019年11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盗窃2条七匹狼男士平角内裤。
4.2019年11月17日9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撕毁一套醇厚纯棉四件套的外包装,盗窃赃物离开超市。
5.2019年11月2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盗窃1双男式吸湿发热棉拖鞋、2包潮和兴牛肉丸、1包新疆和枣、2包安多宝香肘。在被告人准备离开超市时,赃物被当场缴获。
被告人侯某某四次盗窃既遂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79.7元,一次盗窃未遂财物价值人民币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两包多宝香肘、一包新疆和枣、两包潮和兴牛筋丸、一双男式吸湿发热棉拖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盗物品清单,照片制作说明及盗窃现场视频截图6张;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扣押、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嫌疑人四次盗窃的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录像制作说明及四次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已缴获的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其余赃物未缴获。
4.《量刑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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