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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镇**街道**号,现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广场东南角,以铁片开锁方式,将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灰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行至长沙市**区**路,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路人,所得赃款均被用于其个人开销。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4元。

2020年11月30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巷抓获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被告人侯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34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收据、保修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建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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