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65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居住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4月,侯某某经人帮忙,私自将其住处的电表进行操作,致使电表功率减慢,并持续使用至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日,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庐阳供电服务中心用电检查人员对该户电表进行检查发现,电表被私动封签、人为改动,遂制作用电检查通知书并报案。
经核算,侯某某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22420.28元。2020年11月4日,侯某某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投案。案发后,侯某某主动缴纳追补电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2802.25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电价执行说明、电表显示数字照片、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委托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42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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