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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侯兆丰,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装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德保,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装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朱庄296号。2018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亮,曾用名葛折兵,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装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广坤,曾用名张坤,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装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建各,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装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21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罪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侯兆丰为让时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工作人员何某某(已判刑)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部分房屋装饰装修备案审批及违规装修处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欧阳某某(已判刑)贿送给何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侯兆丰为让何某某、欧阳某某、葛某某、朱某甲(均已判刑)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进场装修及房屋装饰装修备案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贿送给何某某、欧阳某某、葛某某、朱某甲人民币20万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3月,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招揽被告人葛亮、张广坤、张建各等人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成立“小区服务队”。一方面通过行贿手段获得进场装修及房屋装饰装修备案审批上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采用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对在小区内承揽装修业务的多家装修公司实施强买强卖,强迫接受服务,为非作恶,扰乱市场秩序,形成以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为首,被告人葛亮、张广坤、张建各为积极参与人的恶势力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采取私查审批材料、阻拦钢材进入小区及搬运、向物业公司及12345市长投诉电话投诉等手段向被害单位杭州**装饰有限公司施压。后杭州**甲装饰有限公司被迫将钢结构业务交“小区服务队”承包。经查证,涉案钢结构工程款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采取私查审批材料、阻拦钢材进入小区及搬运、向物业公司投诉等手段向被害单位杭州**乙装饰有限公司施压。后杭州**乙装饰有限公司被迫将钢结构业务交“小区服务队”承包。经查证,涉案钢结构工程款总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16年,被告人侯兆丰等人利用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房屋装饰装修备案审批上的竞争优势,获得宁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钢结构隔层业务。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采取私查审批材料、阻拦钢材进入**小区等手段向被害单位宁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压。后宁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迫将钢结构业务交“小区服务队”承包。经查证,涉案钢结构工程款总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侯兆丰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朗轩**幢**单元**室内被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德保在杭州市看守所被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告人葛亮在杭州市余杭区**村**区**幢**楼物业用房内被抓获,被告人张广坤在山东省单县**大街**孕婴生活馆内被抓获,被告人张建各在杭州市余杭区**小区物业办公室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交易明细、12345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反馈)单、收据、话单截图、装修房号清单、结算单、接受证据清单、报案委托书、施工协议、费用清单、支付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任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周某甲、杨某甲、石某某、艾某某、朱某乙、蔡某某、周某乙、朱某甲、欧阳某某、何某某、葛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洪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杨某丙、孟某某、王某乙、叶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刘某某、朱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搜查、勘验笔录:证人任某某、王某甲、范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周某甲、杨某甲、石某某、艾某某、朱某甲、周某乙、王某乙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兆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兆丰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淑瑜

2019年71

附:

1.被告人侯兆丰、杨德保、葛亮、张广坤、张建各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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