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徐州市丰县**楼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徐州市铜山县**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住宁津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9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邵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在网上发现“扑克王”(后改名为“扑克联盟”)APP,并在微信群中推广,该APP有炸金花、斗牛、德州扑克、赛龙舟等赌博玩法。被告人侯某某在“扑克联盟”APP中注册了一个游戏账号1885219****,并建立一个名为“不夜城888”的圈子,自己做为圈主,发展和管理九十多名二级代理,二级代理在“不夜城888”圈子下注册小圈子,发展赌客到圈子里赌博,并在一个昵称为“商务”的微信号处购买钻石,用于在“扑克联盟”开设房间。被告人侯某某使用支付宝接收二级代理的赌资,一角钱购买一分,并将购买的分数充值进二级代理在“扑克联盟”APP的账户中,二级代理再将分数充值进赌客在“扑克联盟”的账户中。被告人侯某某抽取二级代理中赌客的赌资流水的5%至40%不等的渔利,并给二级代理返还渔利的60%-90%,剩余10%-40%不等作为利润。被告人侯某某先后使用其父亲侯刚、母亲梁国兰和王绍磊的银行卡以及支付宝用于赌场资金的周转,并使用梁国兰的农业银行卡取款39万元。该赌博群共计赌资67407682.56元。被告人侯某某非法获利总计60万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侯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经营该网上赌场,被告人王某某应侯某某的要求租赁江苏省沛县张庄镇张庄新村5号楼5单元501室作为开设赌场的工作室,并办理两张上海浦发银行的银行卡供赌场转账使用。同时借用其同村人李某某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5204500********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30003********,用于将开设赌场的获利在银行ATM机上取现金。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该两张银行卡先后在银行中取出240余万元的非法获利交给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按照每天1000元至1500元钱给王某某结算工资。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非法获利135000元。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某让被告人姜某某在工作室中给二级代理上下分,核算账目,在微信号“商务”处购买钻石开设房间,让赌客进入房间赌博。被告人姜某某在中信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以及注册支付宝用于赌场资金转账,后由于上海浦发银行卡转账频繁被银行冻结,被告人侯某某让姜某某将银行卡中的57000元取出交给侯某某。被告人姜某某非法获利120793元。
4、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姜某某介绍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到侯某某的工作室工作,给二级代理上下分,核算账目,在微信号“商务”处购买钻石开设房间,让赌客进入房间赌博。同时被告人黄某某、邵某某在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开设银行卡以及注册支付宝用于赌场资金周转,根据侯某某的指示每隔两天到四天不等的时间,将非法获利的资金转账至王某某控制的李敏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让王某某取现。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到徐州浦发银行,使用黄某某的浦发银行卡在银行中取现2万元钱交给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65165元,被告人邵某某非法获利98398元。
5、被告人孟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网上找到一个名为“重庆时时彩”的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并建立“龙和虎交流群”的微信群,通过朋友往该群中拉人,被告人孟某某在群中发布“重庆时时彩”的玩法,其拉入的玩家在“重庆时时彩”中充值后赌博,被告人孟某某抽取玩家赌资的百分之一做为提成。2019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号******,昵称:不夜城联盟主机,获得被告人侯某某开设的“扑克联盟”的赌博APP的小圈子代理经营权,从侯某某处购买金币和在“商务”处购买进入赌博APP房间的钻石,后在微信上推广该赌博APP,发展玩家在该赌博APP上赌博,并在其处购买金币用于赌博,购买钻石用于进入赌博APP的房间,赚取10%的差价。被告人孟某某在玩家进入APP赌博时,玩家每赢一局系统就会自动抽成金币做为孟某某和其上家的提成,并获取部分平台反馈的福利。被告人孟某某在推广“重庆时时彩”和运营“扑克王”赌博平台的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0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退回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姜韬、黄中凯、邵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取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邵某某、孟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宪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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