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甲,绰号“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7年7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2008年6月26日因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09年7月5日因抢夺、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0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乡**村**组**号。2016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ib号。2016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庐县公安机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2017年3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等四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合伙设立某副食品店,两被告人采用谈判、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迫凤川街道上洋州夜宵街上的夜宵摊主,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先后到某副食品店工作。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接受侯某甲、朱某甲的指令,在洋洲夜宵街检查夜宵摊主有无外带酒水。因为部分摊主从别处购买酒水,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先后多次打砸外来供货商的酒水、打砸夜宵摊、殴打摊主,强迫洋洲夜宵摊主继续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四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所实施的行为扰乱了洋洲夜宵街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某副食品店从酒水供应商处共计购买货值50余万元酒水,并加价销售给夜宵摊主。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绝味烤鱼夜宵摊摊主柳某某、张某甲,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2.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阜阳烧烤摊主张某乙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3.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阜阳烤鱼摊主张某丙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4.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草帽粉丝摊主罗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5.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虾皇摊主王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6.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炒菜摊主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7.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烧烤摊主骆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8.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麻辣烫老板鲍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9.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桐庐小炒摊主戴某甲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0.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爱心碳烤摊主陈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1.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阿亮烧烤摊主朱某甲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2.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江西烧烤摊主石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3.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糖豆烧烤摊主马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4、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酷B烧烤摊主杨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5.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阿宝烧烤摊主于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6.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温州烧烤摊主赖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17.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强迫皖北烧烤摊主侯某乙、袁某某从某副食品店购买酒水、饮料。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月,戴某乙、李某甲、项某某三人承包桐庐县城南街道仁智村石墙里至鲍家道路白加黑提升工程。为插手工程,同年1月13日左右的下午13时许,鲍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侯某甲、王某某及袁某某、杨某某、朱某乙、俞某甲、蒙某某、吴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驾驶五、六辆轿车赶往该施工现场堵路,并强行拦停施工人员和设备,踢翻砌好的侧石、压坏铺好的石头。因堵路车辆影响村民通行,后经仁智村村长周某某劝阻,鲍某某等人离开。之后,工程承包合伙人李某甲、项某某为工程顺利进行,邀请鲍某某等人吃饭、为鲍某某购买香烟,共计花销2000余元,后工程得以恢复施工。但因耽误工期过久路面结冻,该工程拖至2018年4、5月份才得以继续,造成工程承包人经济损失较大,且村民通行不便。期间,被告人鲍某某向戴某乙、李某甲索要20条中华香烟,后因鲍某某等人被抓获未实际给付。
2.2017年2、3月份,姚某某从被告人侯某甲处借款2万元,之后姚某某先后还款1万余元。2018年1月,被告人侯某甲等人为逼债,至桐庐县凤川街道**村**镇**组姚某某老家,以墙上、门窗等处贴大字报的形式向姚某某索要高利息债务,严重影响了姚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后姚某某及其家人向侯某甲还款2万元。
3.2017年12月份,俞某乙从被告人侯某甲处借款6000元,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甲等人在桐庐县桐君街道江边,殴打被害人俞某乙并拍摄视频予以传播,逼迫俞某乙还高利债务。
4.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因其朋友刘某某、叶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处理,而迁怒于朱某丙、方某某,即赶至朱某丙、方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打砸麻将机。
5.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甲酒后在城南街道某KTV门口,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以此向某KTV索赔500元,遭KTV老板申屠某某拒绝后,推搡申屠某某。
6.2017年3月3日凌晨4时30分,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到桐庐县城南街道某KTV找朋友并大声喧闹,KTV管理员鲍某某劝其小声点,被告人彭某某上前殴打鲍某某,造成鲍某某受伤。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8年上半年,邬某某、杜某某(均已判决)在二人出资经营的某养生馆内,组织尹某某、海某某、罗某某、“珍珍”共四位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为逃避打击,杜某某让被告人侯某甲介绍他人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经侯某甲介绍,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某养生馆存在卖淫活动,仍答应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养生馆具体负责查看监控以及通风报信和打扫包厢卫生等工作,后因担心被查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一个月后离开,非法获利共计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李某乙、邵某某、柳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刻录光盘、手机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王某某为寻求刺激,任意损毁财物、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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