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群众,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池南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侯**经王**等人的介绍加入“全球豆”传销组织,并成为王**等人的下线,其后在承德县地区以投资“全球豆”虚拟币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全球豆”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全球豆”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大肆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会员30余人,涉案金额288.5548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被告人侯**发展下线30余人,涉案金额288.5548万元;第二,被告人侯**系抓获到案;第三,被告人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四,被告人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池丰
检察官助理:魏志超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侯**现被羁押在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共8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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