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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职务侵占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业务员,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徐州市**印刷有限公司(2017年8月被新沂市必康集团收购)业务员即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江苏省**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订单单价压低,在总订单金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多出的公司印刷原料私下为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灯泡包装盒等产品。生产完成后,被告人侯某某将产品挂到到江苏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后再按约定将货物运输至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并用其丈夫姚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截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侯某某通过手段共计收取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货款人民币68.5万元,所得钱款均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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