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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振兴路华**大厦**栋**单元**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我市福田区**广场**座**,主要经营半导体电子产品测试、生产加工及销售。被告人侯某某于2009年4月入职**公司,后任职业务主管,主要负责联系客户洽谈业务、开具销售货单和收取货款等工作。

经查,自2017年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公司货款后占为己有。侯某某在工作期间,如有客户到**公司来购买电子IC时,就由其负责对接洽谈业务,或有客户在公司的网络平台上下订单,也是由其负责跟单对接业务,生意洽谈成功,其就开具送货单,交由仓管提货后送达客户或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到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快递公司先代收货款),之后客户欠款的由侯某某代表公司追款,有的客户有对公账户的,就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入到公司的账户里,有的客户虽有对公账户,但为了货品免含增值税价格上的便宜,便将贷款转入公司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里,有的客户应侯某某的要求,将货款转入到侯某某个人账户、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里,由其代收后再交给公司,但侯某某所代收的货款没有交回公司,而是占为已有。经侯某某代收的货款共有两种收款方式:一种是以微信方式直接收取客户的货款;另一种是以描微信二维码收付款的方式从快递公司收取快递公司的代收货款。

经司法审计查明,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作案,共侵占**公司的货款约889231.10元人民币。

另查,被告人侯某某还于2018年12月,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支付给**科技公司的加工费4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侯某某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书(侯某某系民警在**有限公司门市部内抓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补充控告材料、侯某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材料、侯某某微信收货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补充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一份;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LXHB-13的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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