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任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注册及实际经营地为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永利国际金融中心18层)沣西白马河路加油站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陕西满和荣实业有限公司油卡充值款45.75万元,并为该公司油卡充值50万元,被告人侯某某将收取的充值款用于网络赌博,造成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50万元油卡充值款损失。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信息及入职声明、工资明细、岗位职责说明、充值及消费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赌博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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