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及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1日,本院将本案报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 ,被告人侯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济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以济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让潍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税额共计530224.94元;以济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向潍坊**金属磨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税额共计424850.4元。上述税款均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2013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济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以济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向潍坊市**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潍坊市**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莱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4份,税额共计205386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税务机关抵扣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高某某、范某某、李某乙、卢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亮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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