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79********,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22日提前假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在任湖南某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薛某某(薛某甲)向**有限公司开出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32份,涉案税额442437.55元,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退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监所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的前科情况;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出具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的情况;2. 证人侯某甲、李某、高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42437.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检察员:田文生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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