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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四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宫市**制品厂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宫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南宫市**制品厂的名义,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2日向新疆吐鲁番**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3101384.68元,税额:527235.32元,价税合计:3628620元。其中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被告人侯某某从中牟取开票费用6396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情况证明、涉案《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电子数据:王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27235.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彦

           付  强

 202010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电话:1523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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