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侯某某负责天津*甲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设备工作,后在结算服务费过程中,天津*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侯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侯某某从天津*甲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税额合计86337.46元,并交给天津*甲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甲设备有限公司己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抵扣。
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侯某某应天津市*乙设备有限公司的林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其他单位为天津市*乙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侯某某介绍孙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天津*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为天津市*乙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196316.6元。
2015年8月,侯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以贾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天津*丙贸易有限公司为天津市*乙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16606.85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侯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天津市北辰区监察委员会对戴某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现天津*甲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跃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联系电话:138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辩护人:张艳青、裘芳,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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