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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7********,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住长丰县**小区**栋**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谎称可以帮忙购买驾照,以收取办理费用为名多次从被害人邵某某处骗得19630元,所骗款物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账户、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袁晓蔓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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