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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原籍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侯审,同日交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从事移动外呼业务时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2019年3月,侯某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于是对朱某某谎称自己亲戚认识移动公司的高层领导,自己从事移动外呼业务零风险稳赚不亏,骗取朱某某的信任,随后以二人合伙成立工作室从事移动外呼业务来赚钱为由,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15日、16日收取朱某某的投资款和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侯某某将朱某某的投资款和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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