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南宫市**街**胡同**号,现住南宫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章和公文等进行包装,以有关系能为他人办理正式工作、入党等名义,多次诈骗被害人何某某、韩某某和段某甲钱财,共计诈骗金额12300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章等;2.书证: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等、假公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段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韩某某、段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2020年9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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