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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系邢台经济开发区**村人。因拒绝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2015年9月29日、10月14日分别被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2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以虚构承揽邢台经济开发区**村村南**物流公司邢台分公司土地平整工程为名,假装租赁装载机,从胡某某处骗取一台龙工牌855型装载机。后侯某某谎称自己是装载机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5000元。因侯某某一直未偿还李某某的借款,在李某某的介绍下,侯某某又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借款43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期限10日。侯某某将抵押所得款用于赌博和日常挥霍。经鉴定,该装载机价值为人民币67200元。目前,涉案装载机已被胡某某以39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买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借记卡明细、质押借款协议、借款合同、收到条、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张磊、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7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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