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区**路**号院**号**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 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以能让孩子上开封市**分校为由,骗取祥符区**乡的仇某某现金51000元,骗取开封市金明区的牛某某(儿子曹某某)现金48000元。2019年6、7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以此相同手段,相继骗取开封市鼓楼区的汤某某现金24000元、骗取祥符区朱仙镇的朱某某现金40000元、骗取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的许某某现金10000元。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以能够办理开加油站的手续为由,骗取祥符区西姜寨乡的王某某现金50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侯某某已退还仇某某23000元、牛某某39000元、朱某某25000元,许某某2000元。合计诈骗他人13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及本案的相关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部分事实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汤某某、许某某、朱某某、仇某某、牛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受骗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四次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视频、询问谢某某、寻找郝某某过程的视频光盘共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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