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诈骗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丈夫刘某甲生前为翁牛特旗“五七工”退休人员,由翁牛特旗社保局发放退休工资。2012年12月24日刘某甲因病去世后,为继续领刘某甲的退休金,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己死亡)与侯某某商议由刘某乙顶替刘某甲参加翁旗社保局退休人员年审。2013年至2015年年审通过后,社保局正常为刘某甲发放工资,均被侯某某领走。2017年 12月,张某某向翁旗社保局报告刘某甲死亡,翁旗社保局支付的刘某甲的丧葬金亦被侯某某领取,侯某某冒领刘某甲的社保金共计63119.26元。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前侯某某己将冒领的社保金全部退还给翁旗社保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社保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赔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岩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小区**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