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6********272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镇**村,住繁峙县**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 于2020年7月2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楼**单元门口,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高某甲1克 “料面”(土制海洛因)。
202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让其儿子贺某甲在繁峙县人民医院将1克 “料面”交给吸毒人员高某甲,后收取高某甲现金1500元,贺某甲将1500元交给被告人侯某某。高某甲吸食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分装为17小纸包藏于自家南房白面袋下面,被繁峙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通过搜查,在被告人侯某某所乘车辆内查获刷子、笊篱、筛子、电磨机、塑封袋、滤布、报纸等疑似制毒工具。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家中查获的疑似毒品与侯某某所乘车辆内查获的疑似制毒工具中的刷子、笊篱、塑封袋、滤布、筛子上的残留物均验出海洛因成分、电磨机上的残留物检出有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海跃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6.光盘9张:侯某某询问视频光盘2张,侯某某拘留后讯问视频光盘2张,侯某某逮捕后讯问视频光盘1张,高某甲询问视频及辨认光盘2张,7月2日在医院交易视频光盘1张,侯某某搜查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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