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巷**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座**单元**室。2012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侯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内贩卖23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常某某。民警根据常某某的供述将被告人抓获,在**小区**单元**室被告人住所卧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电子秤一个。经鉴定,净重共计7克,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转账记录、微信截图;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4.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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