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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贩卖毒品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城**府**栋**单元**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约7克,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李某某支付的购毒款,后被告人侯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附近向李某某交付了上述毒品。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翟 云 峰

检察官助理:肖   欣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83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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