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镇**村**巷**号, 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底至6月初,吸毒人员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侯某某,后以每次500元约0.3克毒品海洛因的价格,通过见面的方式,分三次在大荔县**小区附近、大荔县**路**站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共计1500元,约0.9克毒品。
2、2020年5月底至6月初,吸毒人员安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侯某某,后以每次300元约0.2克毒品海洛因的价格,通过见面的方式,分三次在大荔县**小区附近、大荔县城去**村的半路上进行毒品交易,共计900元,约0.6克毒品。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后,在其左侧裤兜内查获8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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