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住榆次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榆次区**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当场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两包,经称重两包疑似毒品物净重分别为: 1.337克、4.432克,后对该两包疑似毒品物进行取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1407002018040080-001号至140700201804
0080-00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2018年10月31日下午17时许,侯某某将毒品土制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约0.1克,获利95元。2018年11月1日中午,侯某某配合公安在花园路紫荆园对面的厕所旁向宋某某贩卖毒品,民警当场将宋某某抓获。2019年5月12日下午18时20分许,在榆次区顺城街旧专医院站合前,吸毒人员冯某某(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以130元钱的价格向侯某某购买1包毒品,在二人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侯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并在侯某某所开车辆的手刹位置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重两包疑似毒品物净重分别为:0.17克、3.2克,经鉴定,送检的1407002019040080-001号至140700201904
0080-00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榆次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