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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街**巷**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接到梁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按约定将一个毒品海洛因包子放置在贵港市**街**巷**号一民房的窗户边上,由梁某某前往自取。随后,梁某某到上述地点拿走毒品海洛因并于次日向被告人侯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450元。

2.2020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接到梁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及微信转帐的毒资人民币190元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北新路启迪幼儿园门口将2小包净重共0.16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2小包、手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称量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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