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经本院建议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将毒品邮寄至本市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海洛因一次,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侯某某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堰塘中学边向黄某某贩卖海洛因一次,收取毒资3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侯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前后、9月15日前后、9月20日、9月27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寨自己的暂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海洛因四次。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内**号出租屋门口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转账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实材料;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2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侯某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就该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玉芬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带回经过2份,证实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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