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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6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第**户。2012年10月因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侯某某、施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楼临时房内,组织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由被告人侯某某提供百家乐网址、账号及密码,由施某某提供赌博场所、笔记本电脑及招揽赌客,二人按照洗马量分成。2020年4月6日,参赌人员奚某乙、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邵某某(均另行处理)在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2020年4月6日至7日,该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累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79,44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三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员施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写有账号及密码的纸条照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与施某某合开网上百家乐,由被告人侯某某提供百家乐网址、账号及密码,二人按洗马量分成的事实。

2.证人奚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与施某某谈妥,二人合开网上百家乐,并按洗马量分成的事实。

3.证人奚某乙、夏某某、章某某、孙某某、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20年4月6日、7日在上址参与赌博,其间,被告人侯某某实施操盘、配钞等行为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楼临时房被用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侯某某处扣押到VIV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施某某处扣押到苹果手机一部、“Lenovo”笔记本电脑一台。

6.涉案网络百家乐账户“会员报表”,证实涉案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的投注金额。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的劣迹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到案的经过。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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