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楼村**号,租住济宁市高新区东方**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白色**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鲁******)到济宁市任城区黄营某某工地送回填土后,出工地清理车胎泥土时,在未下车观察周围环境的情况下,将车辆往前行驶,致使车辆将清理车胎的清洁工李某某压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全身多处损伤致大量失血而死亡
2020年4月5日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韩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侯某某取得了韩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栗某某、薛某某、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车时未注意安全,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6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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