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新郑市**镇**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3时左右,在新郑市辛店镇青岗庙村村委会东侧的一片林地里,在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侯某某带领刘某某和陈某某伐树,树木未按照预计的方向倒下,砸到东边菜地里正在摘菜的被害人白某某,白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闫某某、闫某甲、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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