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候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9时许,刘某某在陇县***村委会办公室因琐事和被告人候某某发生争执并辱骂候某某,被告人候某某遂上前拽住刘某某衣服领子,将刘某某往办公室外边拽,刘某某也拽住候某某衣服,并用随身携带的雨伞打候某某,两人撕扯在一块,致刘某某摔倒受伤,刘某某被他人拉起。后刘某某于10时40分许以被候某某打了,左侧肋骨疼到东风派出所报案,并接连先后两次到东风镇政府反映自己被村干部候某某殴打,自己肚子疼等情况,当晚十点多,候某某和村上其他干部从东风镇政府接上刘某某将其送陇县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脾脏破裂,后又接连送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等;2.证人:秋某某、孙某某、秋某甲、杨某某、温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白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刘某乙、苏某某、刘某丙、刘某1、刘某2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候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报告;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英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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